英国东印度公司有没有法律制度呢?
有的
东印度公司,全称“可敬的东印度公司”,“ 不列颠东印度公司”或“英国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简称BEIC, HEIC),有时也被称为约翰公司(John Company),是一个股份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组成。实际上这个特许状给予东印度贸易的垄断权21年。随时间的变迁,东印度公司从一个商业贸易企业变成印度的实际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权力为止,它还获得了协助统治和军事职能。1613年,英国在印度西部的苏拉特设立贸易站,不久,又在印度东南部的马德拉斯建立商馆。1698年,东印度公司向印度莫卧儿政府买下了位于孟加拉湾恒河口岸的加尔各答。东印度公司在这里设立了贸易总部,把印度的粮食和工业原料,源源不断地运回英国,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行政管理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型。1813年公司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后公司渐渐脱离了贸易业务。1857年印度民族起义后公司将它的管理事务也交付给了英国政府,印度成为英国的一个直辖殖民地。1860年代中,公司在印度的所有财产交付政府。公司仅帮助政府从事茶叶贸易(尤其是与圣赫勒拿岛)。《东印度公司股息救赎法案》生效后公司于1874年1月1日解散。《泰晤士报》评论说:在人类历史上它完成了任何一个公司从未肩负过,和在今后的历史中可能也不会肩负的任务。
在1987年,有咖啡商人成立了一间名为“东印度公司”的有限公司,并于1990年申请以原东印度公司的纹章作为自己的商标。但专利局则指“使用这个纹章的公司不能称呼自己为‘东印度公司’,但到了1996年,该公司更为自己成立了网站。该公司现时仍以“东印度公司”的名义售卖圣赫勒拿岛的咖啡,并有出版一本介绍东印度公司历史的书。但是要注意的是,尽管该公司声称成立于1600年,但它与原公司在法律上完全没有关系。
东印度公司为什么这么著名?
1600年12月31日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组成,实际上这个特许状给予东印度贸易的垄断权21年,随时间的变迁,东印度公司从一个商业贸易企业变成印度的实际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权力为止,它还获得了协助统治和军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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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东印度公司真实存在过吗?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建立于17世纪欧洲的大航海时代,当时的欧洲各国兴起海上冒险,探寻世界地理,更发展外海的商机。
从1595年4月至1602年间,荷兰陆续成立了14家以东印度贸易为重点的公司,为了避免过度的商业竞争,这14家公司于是合并,成为一家联合公司,也就是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兰当时的国家议会授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起非洲南端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麦哲伦海峡,具有贸易垄断权。
荷兰东印度公司由位于阿姆斯特丹、泽兰省的密德堡市、恩克华生市(Enkhuizen)、代尔夫特市(Delft)、荷恩市(Hoorn)、鹿特丹市(Rotterdam)六处的办公室所组成,其董事会由七十多人组成,但真正握有实权的只有十七人,被称为十七绅士(Heren XVII),分别是阿姆斯特丹八人、泽兰省四人,其他地区各一人。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第一个可以自组佣兵、发行货币,也是第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并被获准与其他国家定立正式条约,并对该地实行殖民与统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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