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加强”全面提升党小组长和村民小组长素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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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两小组长”的综合素质。把“两小组长”队伍建设纳入基层组织建设体系,按照“品行好、热心公益事业、致富带富能力强”的标准,不断优化、调整和充实“两小组长”队伍。村民小组长采取群众代表推荐,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村党支部考察;村民表决的方式产生。党小组长由本小组党员推选产生。建立“双项培养”机制,把党小组长选拔为村民小组长、把村民小组长培养成党小组长,逐步现实“两小组长一肩挑”的模式。
二、加强教育管理,切实增强“两小组长”的责任意识。从规范“两小组长”的工作职责入手,建立镇村干部联系帮带“两小组长”制度,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两小组长”开展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对“两小组长”进行经常性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政策、带领群众致富、推动经济发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例会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查看更多与本文《高中生开学自我介绍》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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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村镇“三个加强”全面提升党小组长和村民小组长素质能力韩村镇在村“两委”换届后,从加强村民小组长和党小组长队伍建设、教育管理、保障措施入手,全面提升党小组长和村民小组长素质能力,不断夯实基层组织工作基础。一、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两小组长”的综合素质。把“两小组长”队伍建设纳入基层组织建设体系,按照“品行好、热心公益事业、致富带富能力强”的标准,不断优化、调整和充实“两小组长”队伍。村民小组长采取群众代表推荐,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村党支部考察;村民表决的方式产生。党小组长由本小组党员推选产生。建立“双项培养”机制,把党小组长选拔为村民小组长、把村民小组长培养成党小组长,逐步现实“两小组长一肩挑”的模式。
二、加强教育管理,切实增强“两小组长”的责任意识。从规范“两小组长”的工作职责入手,建立镇村干部联系帮带“两小组长”制度,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两小组长”开展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对“两小组长”进行经常性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政策、带领群众致富、推动经济发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例会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查看更多与本文《高中生开学自我介绍》相关的文章。
村民委员会主任如何开展工作
召集主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接受民主监督。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带领村委会一班人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民自治。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全体委员执行村民代表决议,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制定本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解决村民生产中的困难,帮贫扶困,带动村民发展经济,共同富裕。
领导村民委员会2个成员和6个社长及民兵工作,经常检查监督他们完成各项任务,不得欺负、不得辱骂或打村民,不得侵犯村民利益,要做到合情合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带领村民完成国家定购、税款,组织村民利用当地优势兴办公共福利事业。召集主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接受民主监督,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好各项工作。
扩展资料:
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要求规定:
1、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村主任
村民申请精准扶贫名额的步骤
为做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根据全省和枣庄市农村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精准扶贫是新时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核心,精准识别是实施精准扶贫的前提,是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整个流程中的关键内容和重要环节。通过精准识别,找出贫困村和贫困户,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为扶贫开发瞄准对象提供科学依据。做好精准识别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是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前提,意义重要,责任重大。
二、贫困村精准识别工作
(一)工作方法
1.标准。根据省、市扶贫办的要求,按照“一高一低一无”的标准识别贫困村,即行政村贫困发生率比全省贫困发生率(3.7%)高一倍以上、行政村2013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6372元)、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
2.规模。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我市贫困村按照行政村总数的2%比例进行识别。
3.做法。按照贫困村识别标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采取“村委会自愿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流程进行。
4.登记内容。《贫困村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状况、生产生活条件、公共服务情况、帮扶情况和帮扶成效等七个方面内容。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规模分解。按照认定标准,将确定的贫困村识别规模分解到镇街。
第二步:自愿申请。各镇街向各村宣传贫困村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各行政村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村级组织充分讨论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形成贫困村初选名单。
第三步:公示公告。各镇街对贫困村初选名单在各镇街驻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扶贫)部门,经市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以上工作在2014年8月7日前完成。
贫困村精准识别工作参考文本(见附件3)。
三、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工作方法
1.标准。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2300元(2010年不变价,相当于2013年现价2736元),省定农村扶贫标准为3000元(2010年不变价,相当于2013年现价3322元),我市定农村扶贫标准等同于省定标准。
2.规模。依据国家和省定农村扶贫标准,按照“市不漏镇(街道)、镇(街道)不漏村、村不漏户”的原则,对所有行政村的贫困户进行识别。识别工作要覆盖所有有乡村人口的镇(街道)、行政村。行政村的贫困人口,有山区的镇按贫困发生率5.5%的比例进行识别,没有山区的镇街按贫困发生率4.5%的比例进行识别。上述两种类型的贫困发生率都是就整镇街而言的,具体到各村,要实事求是、因村制宜,差的村比例可以高一些,好的村比例可以低一些,有些经济发展好的村也可以没有。在后续工作中,非省、市确定贫困村及所属贫困户由市、镇负责扶持,直至脱贫。要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农业(扶贫)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用好低保和精准识别的成果。
3.做法。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采取“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贫困户识别。
4.登记内容。《扶贫手册》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责任人、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组织培训。各镇街要将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到行政村。开展好业务培训工作,把贫困户识别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具体方法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把培训重点放在镇街机关干部、村干部两级,确保每个镇街都有一支工作队伍、每个村都有明白人,确保精准识别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步:农户申请。要把精准识别的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行政村和每个农户,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市农村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识别标准和贫困人口分解规模,广泛组织发动农户自愿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识别范围。
第三步:入户调查。农户提出申请后,由镇街机关干部会同村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筛选出贫困户初选名单。
第四步:民主评议。对贫困户初选名单,各行政村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记录、评选过程等内容。最后,根据评议结果,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驻村“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核实签字后,确定贫困户入选名单。
第五步:公示公告。先将入选名单在贫困户所在的行政村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出全镇(街道)贫困户名单,并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各镇街汇总后报市农村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办公室复审,复审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以上工作要在2014年8月7日前完成。
第六步:建档立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
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参考文本(见附件4)。
四、工作要求
按照“镇(街道)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识别工作。
(一)要依靠群众。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在各个环节,都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听取农民群众意见,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认真组织开好村民代表会议,确保民主评议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要公开透明。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贫困村识别要做到“一公示一公告”,贫困户识别要做到“两公示一公告”,该公开的公开,该公示的公示,该公告的公告。识别工作要有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将所有过程和结果都向群众公开,该走的步骤一步不能少,应有的环节一项不能落。切忌工作想当然、简单化,严禁少数人暗箱操作,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提供虚假信息,严禁拆户、分户和空挂户。
(三)要确保质量。各镇街要严把农户申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公告关,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入户调查要做到符合标准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入,确保精准识别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
(四)要按期完成。精准识别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是培训与试点阶段,主要是做好方案制定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于7月18日前完成。第二是全面展开阶段,确保于8月7日前完成。试点工作与全面展开要压茬进行。各镇街在做好识别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识别材料归档和贫困人口信息统计工作,贫困人口信息要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分层次统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准识别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财政、民政、经管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镇街分管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督导检查。各镇街也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抓、靠上抓。各镇街要抽调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特别是要组织机关干部进村入户,在每个村成立3-5人的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这项工作。各镇街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精准识别工作所需的宣传培训、材料印刷、数据录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省、市委已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精准识别工作是今年对各级考核的重要内容。市里将对各镇、街道精准识别工作跟踪督导,对工作质量完成差、进度达不到要求的镇街,在全市进行通报。各镇街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导考核,确保精准识别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一、目的意义
精准扶贫是新时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核心,精准识别是实施精准扶贫的前提,是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整个流程中的关键内容和重要环节。通过精准识别,找出贫困村和贫困户,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为扶贫开发瞄准对象提供科学依据。做好精准识别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是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前提,意义重要,责任重大。
二、贫困村精准识别工作
(一)工作方法
1.标准。根据省、市扶贫办的要求,按照“一高一低一无”的标准识别贫困村,即行政村贫困发生率比全省贫困发生率(3.7%)高一倍以上、行政村2013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6372元)、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
2.规模。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我市贫困村按照行政村总数的2%比例进行识别。
3.做法。按照贫困村识别标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采取“村委会自愿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流程进行。
4.登记内容。《贫困村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状况、生产生活条件、公共服务情况、帮扶情况和帮扶成效等七个方面内容。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规模分解。按照认定标准,将确定的贫困村识别规模分解到镇街。
第二步:自愿申请。各镇街向各村宣传贫困村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各行政村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村级组织充分讨论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形成贫困村初选名单。
第三步:公示公告。各镇街对贫困村初选名单在各镇街驻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扶贫)部门,经市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以上工作在2014年8月7日前完成。
贫困村精准识别工作参考文本(见附件3)。
三、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工作方法
1.标准。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2300元(2010年不变价,相当于2013年现价2736元),省定农村扶贫标准为3000元(2010年不变价,相当于2013年现价3322元),我市定农村扶贫标准等同于省定标准。
2.规模。依据国家和省定农村扶贫标准,按照“市不漏镇(街道)、镇(街道)不漏村、村不漏户”的原则,对所有行政村的贫困户进行识别。识别工作要覆盖所有有乡村人口的镇(街道)、行政村。行政村的贫困人口,有山区的镇按贫困发生率5.5%的比例进行识别,没有山区的镇街按贫困发生率4.5%的比例进行识别。上述两种类型的贫困发生率都是就整镇街而言的,具体到各村,要实事求是、因村制宜,差的村比例可以高一些,好的村比例可以低一些,有些经济发展好的村也可以没有。在后续工作中,非省、市确定贫困村及所属贫困户由市、镇负责扶持,直至脱贫。要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农业(扶贫)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用好低保和精准识别的成果。
3.做法。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采取“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贫困户识别。
4.登记内容。《扶贫手册》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责任人、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组织培训。各镇街要将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到行政村。开展好业务培训工作,把贫困户识别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具体方法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把培训重点放在镇街机关干部、村干部两级,确保每个镇街都有一支工作队伍、每个村都有明白人,确保精准识别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步:农户申请。要把精准识别的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行政村和每个农户,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市农村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识别标准和贫困人口分解规模,广泛组织发动农户自愿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识别范围。
第三步:入户调查。农户提出申请后,由镇街机关干部会同村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筛选出贫困户初选名单。
第四步:民主评议。对贫困户初选名单,各行政村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记录、评选过程等内容。最后,根据评议结果,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驻村“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核实签字后,确定贫困户入选名单。
第五步:公示公告。先将入选名单在贫困户所在的行政村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出全镇(街道)贫困户名单,并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各镇街汇总后报市农村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办公室复审,复审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以上工作要在2014年8月7日前完成。
第六步:建档立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
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参考文本(见附件4)。
四、工作要求
按照“镇(街道)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识别工作。
(一)要依靠群众。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在各个环节,都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听取农民群众意见,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认真组织开好村民代表会议,确保民主评议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要公开透明。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贫困村识别要做到“一公示一公告”,贫困户识别要做到“两公示一公告”,该公开的公开,该公示的公示,该公告的公告。识别工作要有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将所有过程和结果都向群众公开,该走的步骤一步不能少,应有的环节一项不能落。切忌工作想当然、简单化,严禁少数人暗箱操作,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提供虚假信息,严禁拆户、分户和空挂户。
(三)要确保质量。各镇街要严把农户申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公告关,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入户调查要做到符合标准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入,确保精准识别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
(四)要按期完成。精准识别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是培训与试点阶段,主要是做好方案制定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于7月18日前完成。第二是全面展开阶段,确保于8月7日前完成。试点工作与全面展开要压茬进行。各镇街在做好识别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识别材料归档和贫困人口信息统计工作,贫困人口信息要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分层次统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准识别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财政、民政、经管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镇街分管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督导检查。各镇街也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抓、靠上抓。各镇街要抽调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特别是要组织机关干部进村入户,在每个村成立3-5人的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这项工作。各镇街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精准识别工作所需的宣传培训、材料印刷、数据录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省、市委已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精准识别工作是今年对各级考核的重要内容。市里将对各镇、街道精准识别工作跟踪督导,对工作质量完成差、进度达不到要求的镇街,在全市进行通报。各镇街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导考核,确保精准识别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引
解读
有效遏制贿选 保障村民自治——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就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卫敏丽)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颁布实施。
作为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能部门,民政部全程参与了法律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近日,就社会上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副部长姜力。
问:请您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修订背景?
答: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
问:经过30年的实践,我国村民自治实践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一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目前,全国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条例。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
三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随着社会生活和公共需求的发展而逐渐充实,基本实现了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哪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就延伸到哪里。
四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不断丰富。近年来,一些地方创造了“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农村“民主日”等办法,有效保障村民群众的决策权。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各地不断创新村务公开形式。一些地方设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监督权。
问:作为新时期指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建设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有哪些新亮点、新要求?
答: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问:当前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如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贿选等问题,请问如何有效遏制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答:我们应当客观看到,在村委会选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升的同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违规现象,正如你说的,突出表现在贿选问题上。村委会选举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是村民自治的副产品,虽然是少数,但也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从实践上看,要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对村民和候选人的思想教育。要在农民中广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使他们了解村委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的政策法规,形成正面引导的强大声势。要引导候选人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自己、其他候选人和村民,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理性公平竞争。
——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这是杜绝和减少贿选的根本所在。在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方面,法律对其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在候选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着重做好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规范工作,避免候选人私下拉票贿选,开展不正当竞争。在投票选举方面,法律除了重申“两个过半数”的规定外,还要求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同时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好本地区村委会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把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纠正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违纪现象,近年来,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大治理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总结了近年来治理贿选的经验,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治理贿选的要求,明确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
问:民政部门是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能部门,请您介绍一下民政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法律的工作安排?
答:当前,民政部门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上,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抓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创先争优活动及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创建等活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组织宣讲队和文艺宣传队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村委会组织法。
二是要抓好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和完善工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或制定相应的地方配套法规制度。
三是要抓好民政部门指导村民自治工作能力建设。要大力充实民政部门特别是县乡民政部门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力量,对于长期存在的工作力量不够、经费不足、手段缺乏等问题,民政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民政部门难以自行解决的,要报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尽快协调解决,保证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图书信息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引(实用版)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单 位: 册
类 别: 行业 司法
出版单位: 中国法制出版社
其它介绍: 2010-11-1/82页/84000字/32开/平装
I S B N:9787509323090
定 价: 8元
内容简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引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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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及文件
实用附录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引
解读
有效遏制贿选 保障村民自治——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就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卫敏丽)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颁布实施。
作为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能部门,民政部全程参与了法律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近日,就社会上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副部长姜力。
问:请您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修订背景?
答: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
问:经过30年的实践,我国村民自治实践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一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目前,全国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条例。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
三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随着社会生活和公共需求的发展而逐渐充实,基本实现了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哪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就延伸到哪里。
四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不断丰富。近年来,一些地方创造了“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农村“民主日”等办法,有效保障村民群众的决策权。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各地不断创新村务公开形式。一些地方设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监督权。
问:作为新时期指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建设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有哪些新亮点、新要求?
答: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问:当前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如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贿选等问题,请问如何有效遏制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答:我们应当客观看到,在村委会选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升的同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违规现象,正如你说的,突出表现在贿选问题上。村委会选举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是村民自治的副产品,虽然是少数,但也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从实践上看,要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对村民和候选人的思想教育。要在农民中广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使他们了解村委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的政策法规,形成正面引导的强大声势。要引导候选人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自己、其他候选人和村民,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理性公平竞争。
——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这是杜绝和减少贿选的根本所在。在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方面,法律对其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在候选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着重做好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规范工作,避免候选人私下拉票贿选,开展不正当竞争。在投票选举方面,法律除了重申“两个过半数”的规定外,还要求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同时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好本地区村委会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把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纠正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违纪现象,近年来,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大治理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总结了近年来治理贿选的经验,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治理贿选的要求,明确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
问:民政部门是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能部门,请您介绍一下民政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法律的工作安排?
答:当前,民政部门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上,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抓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创先争优活动及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创建等活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组织宣讲队和文艺宣传队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村委会组织法。
二是要抓好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和完善工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或制定相应的地方配套法规制度。
三是要抓好民政部门指导村民自治工作能力建设。要大力充实民政部门特别是县乡民政部门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力量,对于长期存在的工作力量不够、经费不足、手段缺乏等问题,民政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民政部门难以自行解决的,要报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尽快协调解决,保证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图书信息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引(实用版)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单 位: 册
类 别: 行业 司法
出版单位: 中国法制出版社
其它介绍: 2010-11-1/82页/84000字/32开/平装
I S B N:9787509323090
定 价: 8元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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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及文件
实用附录